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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
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,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。近日,一份教改文件明确,在校外培训机构中,专职教学、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%。
14日,据教育部网站消息,近日,教育部办公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该《办法》主要从招用条件、招用程序、从业禁止、行为“红线”、监督检查、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,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,坚持用人标准,规范招用程序,优化人员结构,提高人员素质,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。
根据《办法》,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,包括教学人员、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。具体来看,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,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,助教、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。
对于教学、教研人员,《办法》称,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、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,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、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(专业)能力证明。
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结构方面,《办法》称,专职教学、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%;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,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%;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,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%。
对于教职比原则上达半数以上的规定,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,实施上有一定难度。他对第一财经表示,对于校外培训机构,在业务上可能很难完全将营销和教学、教育教学人员和营销人员分开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对于校外培训机构,教学效果好本身就是一种营销手段。
“这一规定相当于划了一条红线,具体落地仍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大小、功能界定有关。‘双减’政策之下,伴随校外培训机构的规模被压减、‘公益性’的定位被明确,此类机构过去‘营销人员多、教学人员少’的现象会得到改变。” 储朝晖称。
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进一步对第一财经表示,《办法》借鉴了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管理配备政策,并予以适当宽松。“这一教职比既保证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,也保证了其正常运营管理的要求,是科学的,事先也经过调研,很多机构还是表示支持的。”
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用、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称,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;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岗位职责、劳动合同期限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考核办法等。
为了突出教育的公共属性,在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同时,《办法》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。根据《办法》,教学、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(姓名、照片等)、教师资格、从教经历、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、网站显著位置公示,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。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。
14日,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《管理办法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称,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育人工作,对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规范要求外,还要有从业禁止要求。
在从业禁止要求方面,《办法》称,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,即纳入“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”管理的、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。
《办法》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“黑名单”管理制度,对触碰“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”“损害国家利益,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”“歧视、侮辱学生,存在虐待、伤害、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”等11类行为“红线”且情节严重的,经查实、审核后,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“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”进行管理,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。
储朝晖认为,制定从业人员“黑名单”,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,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,进一步整治校外培训乱象,但落地仍存在难度。“落地对从业人员的‘黑名单’,需要家长和监管部门的进一步配合。”
编辑:晨晨 关注他的微博